#海底捞门店回应顾客宠物狗死亡# #律师说法#
狗狗死亡客人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博主细细说来。
1.如果客人带狗进去餐厅用餐是店家同意的,那么店家对于客人的狗狗就负有看护的附随义务,如果此项义务没有适当履行,店家对于狗狗的死亡有过失,那么应当赔偿客人的损失。
同时,如果店家一开始就同意客人带狗进店,客人对此没有过失,不会减轻店家的责任。
2.有个问题是,狗狗死亡会造成客人精神痛苦,店家是否赔偿?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的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但是,博主认为本条不适用,因为本条损害客体是人格权,并非物权。
3.《民法典》第1183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但是,本案中关掉冷气是否属于重大过失需要具体认定,博主认为,店家无法预见关掉冷气会造成狗狗的伤害,所以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
另外,《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意,必须是严重的精神损害才可要求赔偿。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应当谨慎认定,比如盲人的导盲犬,孤寡老人的狗狗等,可以认定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但是精神损害是否严重需要另行认定。
4.补充说明,《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近亲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近亲属的范围比较广泛,所以,应当以精神损害是否严重为标准,控制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人范围,避免精神损害赔偿名不符实。
博主认为,人的生命健康与动物应当有所区分,动物的死亡虽然会造成精神伤害,但需要达到严重才能获得赔偿,并且,侵权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本案的客人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但可以将狗狗视为物,要求店家赔偿物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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