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6-22 09:06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律师持证调查被拒,法院:你查你的,我没义务配合

言瑾啸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困境

最近律师圈有个判决,讨论度挺高。

一位律师持证去某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对方没配合。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法院驳回了。

裁判理由写得很直接:《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确实赋予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条法律“并非强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负有配合调查的职责或义务”,而且“配合律师调查取证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环保部门不是《律师法》约束的主体,“该规定不宜作为判断其是否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依据”。

简单说:你有权去调查,但人家没义务必须配合你。

这个判决一出,很多律师心里咯噔一下。

调查取证权,到底有没有“牙齿”?

《律师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写得清清楚楚:“受委托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过去很多法院和行政机关的理解是:律师持证调查,行政机关应当配合,无正当理由拒绝就构成行政不作为。山东高院就有判例明确: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构成行政不作为。最高法第123号指导案例也确认了这一规则。

这些判决的逻辑是: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行政机关配合是实现这一权利的保障。但河南高院这个判决的逻辑完全不同:律师的权利,不等于行政机关的义务。你有权调查,不等于我必须配合。

这个逻辑一开,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牙齿”就没了。

调查令,可能是唯一的出路?

如果行政机关不配合律师持证调查,那律师还有什么办法?只有一条路:申请法院签发律师调查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法院向行政机关发出调取证据的通知。持调查令去调查,行政机关再拒绝,就可以申请法院司法制裁。

但问题是,调查令不是你想申请就能申请的。法院要审查必要性、关联性,不是所有案子都能拿到。而且,调查令制度本身也面临争议——有观点认为,对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行为予以司法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一边是持证调查没人理,一边是调查令门槛高、有争议。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正在被夹在中间。

这会是风向吗?

一个判决当然不能代表全部。全国范围内,支持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判例仍然大量存在。但这个判决透露的信号值得警惕:行政机关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配合,正在从“法定义务”滑向“自由裁量”。

这背后其实是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保障机制,长期以来就是“软”的。《律师法》只说律师“可以”调查,没说行政机关“必须”配合。过去靠法院判例撑着,现在判例开始分化了。

如果越来越多的法院采纳这个逻辑,律师调查取证就会变成“看人下菜碟”——行政机关配合是情分,不配合是本分。

律师的困境,也是当事人的困境

律师调查取证权被架空,最终受伤的是谁?是当事人。

律师拿不到证据,案子就没办法打。当事人花钱请了律师,律师却连最基本的证据都调不到。这不是律师的失败,是制度保障的缺失。

说到底,律师调查取证权不是律师自己的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设施。当这个基础设施开始松动,整个司法大厦都会跟着晃。

写在最后

这个判决,可能只是个案。但它提醒了我们一件事: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不能只靠一条《律师法》来撑,更不能只靠行政机关的“自觉”。

如果持证调查连行政机关的门都敲不开,那这个“权”和没有也没什么区别。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