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22 07:58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答:刘某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系采分点,1分),但依然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系采分点,1分)。
理由:因为债权人转让全部债权,未通知保证人(“未通知保证人”系采分点,1分)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2016年12月30日,李某将对孙某享有的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李某未通知保证人刘某,该债权转让对保证人刘某不发生效力。因此,刘某对张某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依然对李某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96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