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6-21 23:02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有点晚了,但看到这个话题#张靓颖清唱太多被罚款#,爬起来还是想写一篇,因为这个话题太适合普法了。

现在演唱会这么多,出事的也多,所以有必要给各个艺人团队讲清楚。

#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演唱会到底能不能“想唱就唱”?

近日,张靓颖自曝因演唱会清唱太多导致主办方被罚款,并透露后续商演可能取消清唱环节。

首先大家要明白,被罚的不是“清唱”这种演唱形式,而是“未经报批的即兴表演内容”。

营业性演出(即以营利为目的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管控。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变更演出节目未重新报批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可能有人觉得这规定太死板,限制了歌手的即兴发挥。但前置审批的逻辑其实很清晰:

1. 内容安全审查。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演出不得出现伤害民族情感、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违背公序良俗等内容。

审批的根本目的是确保演出内容安全,维护公共秩序。

2. 版权合规风险。

商业售票演唱会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公开表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构成侵权。清唱未申报的歌曲,很可能触及版权红线。

3. 超时连带责任。

清唱属于计划外加演,可能导致演出超时。

虽然超时本身不违法,但违反了与场地方的租赁合同。演唱会超时会影响到场馆后续安排——人员疏散、安保计划、后勤保障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变更节目未重新报批,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