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忠律师辩在哈尔滨差点送命案二审实录】 周玉忠律师诉哈尔滨市南岗检察院二审,我提出三点代理意见: 第一、道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南岗检察院和两家施工公司没有过错是错误的,三方都对案涉周律师被迫从吊车支撑臂地下爬过有应该注意,能够注意,没有注意的过错情形; 第二、道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周玉忠律师自愿爬过的认定是错误,周律师在爬过前三次同保安请求从南岗检察院正门通过遭拒,二次围检察院大楼绕行未发现其他通道,被迫无奈,为了完成自己律师职责,爬行通过。这些反抗行为是不同意不自愿的表现。而且符合被强制爬行的定义; 第三、道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平等即正义或者正确的认定是错误的。一审认为不是针对周律师,是所有人都不允许从正门进入12309大厅办事,因此南岗检察院不承担责任。事实上,平等是权利保障的最低标准,在这个标准下,是不考虑后果和效果的。平等不等于公平,更不等于正义。南岗检察院在办公楼维修期间无权降低自己服务标准,更不能广泛侵害他人权利。 因此,道里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的基础事实错误,建议哈尔滨中院改判或者发还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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