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法鄢梦萱
26-06-21 16:00 微博认证:厚大法考商经独家授课老师 教育博主

商经法每日一题:day5答案
2024年5月,向小甲、张大翔拟共同出资成立“萱美味”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在萱美味公司领取营业执照之前,向小甲以“萱美味公司筹建处”的名义与乙厨房设备厂签订了2台烤箱的购销合同(合同一);张大翔以自己的名义和甲中介公司签订了租赁房屋合同(合同二),并将该房屋作为公司筹备期间的办公场所。若萱美味公司成立,关于前述合同的效力和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萱美味公司成立后,发现采购烤箱中的1台烤箱系向小甲自用,公司可主张就该台烤箱不承担合同责任
B.如果乙厂是向小甲的弟弟所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萱美味公司应在支付2台烤箱价款后,向向小甲追偿
C.萱美味公司成立后,甲中介公司有权要求萱美味公司承担租金责任
D.萱美味公司成立后,甲中介公司仍有权要求张大翔承担租金责任

答案CD
A选项错误。虽然烤箱是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采购的,但若相对人(乙厂)为善意,萱美味公司也应当承担合同责任。A选项缺乏判断相对人主观善恶的条件。(《公司法解释(三)》第3条第2款规定:“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B选项错误。可推定乙厂“知情”,并非善意相对人。并且,该烤箱是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采购的。故萱美味公司可以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B选项的错误为公司先承担合同责任再向发起人追偿。
C、D选项正确。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合同的相对人(甲中介公司)有选择权,可以选择由公司(萱美味公司)或者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法》第44条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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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