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6-06-21 15:23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看了一个案例,其实案例本身蛮简单的,就是做一个记录。#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深圳市某投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签订《开发合同》,约定争议提交 “甲方(某数字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2020 年 5 月 26 日双方又签订《备忘录》,约定争议由 “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管辖。后深圳某投公司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数字公司违反《备忘录》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解除《备忘录》,某数字公司支付合同款项并赔偿损失和合理支出。某数字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备忘录》的内容包含在《开发合同》之中,本案应适用《开发合同》的管辖条款,由某数字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院裁定,本案由深圳中院审理。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完全相同,均为某数字公司委托深圳某投公司完成同一开发项目,两份合同不可分割。《开发合同》中虽已对协议管辖条款作出约定,但后期在《备忘录》中再次作出不同的约定,应视为双方对协议管辖条款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后签订的《备忘录》中管辖条款体现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达成最终合意,故应根据《备忘录》的协议管辖条款约定,由 “原告所在地” 法院管辖。深圳某投公司作为本案原审原告,其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且本案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深圳某投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原审法院深圳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先后签订多份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但协议管辖条款约定内容不同的合同,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后签订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但是,如果相同当事人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法律关系与事实不同,且管辖约定不同,并不必然意味着可以各自管辖。如果两份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完全不同,彼此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性,那么此时两份合同各自的管辖约定是相互独立的,肯定是根据每份合同的管辖约定来确定各自可能的管辖法院。
如果相同的当事人两份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又存在明显区别,此时需要判断当事人在签订后合同之时是否具有变更前合同管辖条款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否能够推断出其意图使后合同的管辖条款适用于前合同所涉争议。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应分别按照两份合同的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可能需要按照后合同的管辖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回到本案,如果我是被告律师,我肯定也要搞管辖权异议的,首先是原告在自己所在地诉讼,本来就会增加被告诉讼成本,其次被告还是有一点依据的,也不算胡乱管辖权异议,最重要的是,作为被告整了几次管辖权异议,把诉讼时间拖延了两年,这是很大的争取了。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