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传声筒_
26-06-21 10:43

亏了一百多万,却要赔两百四十一万
——江苏如东:七旬渔民独守滩涂八年,三名合伙人要求分钱
2006年,江苏如东五人合伙开发一片滩涂。2017年起,其中三人不再出资、不再参与经营,只剩一人苦撑。
2024年,这三人起诉要求分割收益。
二审维持原判:周建林须向三人各支付804367.93元,合计约241万元——一个七旬渔民八年的孤独坚守,换来的却是这样一份“账单”。
三个人连续八年不出一分钱、不出一天力、不担一分险,一份旧协议,却分走另一个人八年血汗经营的成果。

一、2017年后,只有他一个人撑着
2006年10月,于某林、周建林、徐某群、陈某华及案外人万某华五人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共同开发滩涂,由周建林、陈某华负责全面生产,滩涂收入由法人代表保管,合伙人共享收益。
2008年万某华退出,合伙人变为四人。周建林注册成立如东建春海产品有限公司,将海域使用权证陆续变更至公司名下。其他合伙人未在公司出资,也未成为公司股东。
2016年之前,大家有亏有赚,每年分红。但2017年以后,其他合伙人不再出资,不再参与经营,不缴海域使用金,不分摊任何成本。周建林一人承担所有事务:海域使用权证续期、安全生产培训、政府检查接待、税费缴纳。他算了一笔账:2017年到2020年,四年累计亏损一百多万。
二、30万保证金:出资12万,返还18万
2015年,因政府要求,四人共同出资30万元,作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于某林、徐某群、陈某华各出资6万元,周建林出资12万元。这笔钱以周建林的名义存入中信银行账户,存单背面注明“海洋渔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经允许不得支取”。
周建林说:“这笔钱是交给政府的保证金,不是给我的。将来政府退回来,该谁的钱还给谁。”
但法院判令周建林向其他三人各返还6万元保证金。
这意味着:周建林自己出了12万,还要再贴钱补给其他人?钱是大家按比例凑的,政府退还后按原比例分配才是正理,凭什么让出钱最多的人承担垫付责任?
三、其他合伙人:2019年要过一次补偿,没说散伙
2019年9月,于某林、徐某群诉至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分割周建林2017年领取的风力发电公司占用滩涂补偿款。双方达成调解,周建林向二人各支付20万元,调解书明确“就本案补偿款再无纠葛”。
但“再无纠葛”四个字,并没有让纠葛结束。
周建林认为,这次诉讼之后,合伙关系应该已经了结。“他们只拿了补偿款,没提2017年后的其他收益,说明他们也知道那几年没有收益。”
但于某林、徐某群不这么认为。2024年7月,二人再次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分割2017年以来的合伙收益、海域使用权折价款及保证金。
法院认定:合伙关系自2008年持续至2024年8月5日,并于该日解除。判令周建林向于某林、徐某群、陈某华各支付804367.93元,合计约241万元。
周建林说:“他们八年不出资、不干活,法院判我赔240万。这是什么道理?”
四、争议焦点:租金、评估、劳务报酬
租金:旧债被当成新租
联某公司书面证明:“2017-2019年间支付的1050000元,系2017年之前租赁费用没能逐年及时结清,由欠款变为借款,后陆续结清。”

债主自己写了:这是还旧债,不是新租金。法院的认定理由是周建林"未能证明该款已在2017年前分配过"——这相当于让一个人证明一件没有发生过的事情。
关于海某公司租金,双方书面合同约定年租金24.5万元,海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确说:“备注为货款的转账是其他往来,与租金无关。”
合同白纸黑字写24.5万,对方也认。法院却“酌定”为40万元/年——用第一年的一笔转账推翻了书面合同。这种认定方式,对当事人而言缺乏可预期性。

评估报告:未实地勘察,结论未被采纳
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出具报告,认定案涉海域自2024年起平均年租金收益为67.47万元。周建林说,评估公司的人坐在办公室里抄数据,滩涂因风电项目破坏,出价15万一年都没人要。
法院最终也没有采纳这个67.47万的数据,而是自己“酌定”了25万/年。但评估费64000元,还是由周建林全额承担。
 法院的理由是:因为他没及时分钱。这更像是惩罚,而不是费用分担。
剩余海域使用权价值:未来收益提前分割
法院认定剩余期限的海域使用权价值属于合伙财产,按年收益25万元折算,周建林须支付约66万元。但2024年实际租金只有20万元,扣除成本后利润约三四万元。未来四年是否续租、会不会亏损,全是未知数。法院让周建林现在就预支未来四年的收益,等于让他承担全部下行风险。

劳务报酬:法律条文与现实公平脱节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971条“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驳回了周建林关于劳务报酬的主张。
该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所有合伙人均参与经营。当三名合伙人连续八年完全不参与、不投入、不担风险时,这条法律脱离了该条款设定的‘共同经营’前提”。
周建林说:“2017年之后,其他合伙人什么都不管,我一个人干了七八年,年检、培训、接待、缴税……全是我一个人。法院说我不能要报酬,那我这七八年的付出算什么?”
分配比例:比例本身合理,前提有问题
法院按2015年30万保证金的出资比例分配:周建林40%,其他三人各20%。这个比例本身没问题。问题是法院认定的262万元总收益是否真实——旧债当租金、合同24.5万被改成40万。总盘子被虚高,再合理的比例也会得出不合理的结果。
五、这些问题,需要回答
问南京海事法院:
联某公司已书面证明105万是旧债,海某公司合同约定年租金24.5万,判决书中未说明不采信这两份直接证据的具体理由。评估报告认定年收益67.47万,判决书未提及评估人员是否到过现场。2017年后其他三人未再出资、未参与经营,认定合伙关系持续的法律依据尚待明确。
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判决已生效。但判决书中对于联某公司书面承认的“旧债”为何仍认定为合伙收入、海某公司书面合同约定的24.5万为何被“酌定”为40万,未给出明确的法律解释。
问如东县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
案涉海域2017年后的实际养殖状况如何?是否有养殖户实际经营?如有,请提供相关记录。该区域近年来滩涂租赁的市场价格是多少?
问相关评估机构:
评估报告认定年租金收益67.47万元,评估依据是什么?是否到现场勘察?是否考虑了风电项目对海域的破坏、可养殖面积减少等因素?请提供评估底稿。
六、结语
一个朴素的问题是:不出资、不参与、不担风险的人,与承担全部经营劳动的人平均分配收益——这在任何意义上,都难以称之为公平。
判决已经生效,但这些疑问仍然存在。
(本文基于周建林提供的判决书及相关材料整理,相关事实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

发布于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