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保护中的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属于私权和民事权利的范畴,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同样如此。作为私权和民事权利的知识产权的重要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其知识产权。然而 ,包括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不是绝对性的权利,其权利保护本身和权利行使都具有合法的边界,超越这一合法边界的范围去行使权利或者主张权利就缺乏法律依据。这其中也隐藏着商标权保护中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属性,商标权保护不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在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仅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申请注册为商标为例,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公共性和公共利益属性,不能为任何人所独占。另一方面,商标权则具有独占性,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为商标,意味着在特定的范围内,他人不得随意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同样具有合法的边界,其商标权行使商标权不得对抗他人在具有公共属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上使用。如何平衡商标权这一私权的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具有公共属性和承载公共利益的社会资源的合法使用,是处理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关键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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