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的刑法观
26-06-20 18:00 微博认证:教育博主

93.出租车司机甲与卖淫场所老板乙约定好,甲给乙拉客人,乙给甲提成。后甲共介绍十位乘客来乙处嫖娼。某日,甲得知公安人员要查处乙的场所,向乙通风报信。下列说法正确的?(单选)
A.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属于其中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
B.对甲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C.甲构成介绍卖淫罪
D.甲构成窝藏、包庇罪

[解析]
第一,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不属于其中的“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因为“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中,招募运送的人员是指卖淫人员,而不包括嫖客。
第二,由于对甲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因此不能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第三,介绍卖淫罪是指为卖淫人员提供客源。如果单纯的为嫖客介绍嫖娼场所,属于介绍嫖娼,不属于介绍卖淫。甲为乙(组织卖淫者)提供客源,实际上也是为卖淫人员提供客源,构成介绍卖淫罪。不过,在最终罪数处理上,当对甲是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论处后,便吸收了介绍卖淫罪,不再数罪并罚。
第四,孤立的看,甲为乙通风报信,构成窝藏包庇罪。但是,甲与乙是共同犯罪关系,甲是帮助犯,只是刑法把这种帮助行为作为实行行为对待,将这种帮助犯正犯化了。但并未改变二者实质上的共犯关系。帮助共犯人逃匿,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不构成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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