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法考-刑法常考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拐卖妇女、儿童罪】
1.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一:绑架
△这里的绑架是指实力控制行为,包括偷盗婴儿。就绑架而言,本罪的行为结构特点:短缩的二行为犯。
△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具有两个目的,目的一是实力控制妇女、儿童的目的,目的二是出卖目的。但是,客观上,只要求实施行为一,不要求实施行为二。只有行为一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结论:实施了实力控制行为,就成立本罪;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拐到手)就构成既遂。
(2)实行行为二:贩卖
△贩卖行为(出卖行为,也即行为二)要成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前提条件是,不存在行为一(绑架行为,实力控制行为)。
结论:当贩卖行为是本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实施了贩卖行为,就成立本罪;卖掉,是既遂。
△贩卖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分:看收的钱的数额,能否评价为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对价。
(3)实行行为三:收买。
△收买行为作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带着出卖目的,也即是一种“进货”行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收买行为只有收买的目的。结论: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收买行为,便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买到手,构成既遂。
(4)实行行为四:拐骗
△ 这里的拐骗,主要是指欺骗,不包括绑架劫持行为。拐骗行为作为本罪的实行行为,必须带着出卖目的。拐骗儿童罪的拐骗行为没有出卖目的。结论:带着出卖目的,实施欺骗行为,便成立拐卖妇女、儿童罪;卖掉,构成既遂。
🔸法定刑升格条件
1.结合犯: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对此不再数罪并罚
[注意] 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结合犯,也即本罪+强制猥亵罪=本罪(加重处罚)。因此,对这种情形应数罪并罚。
2.结合犯: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3.结合犯: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4.结果加重犯:“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处罚。该结果加重犯的要点与“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的要点相同。
(1)伤亡结果与拐卖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2)主观上是过失造成,或者为了实现拐卖目的故意造成。
(3)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只包括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和前来阻挡的亲属,不包括其他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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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