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20 11:52 微博认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股东出资规范治理典型案例#【④股东在完成验资后短时间内转出出资且无合理用途的,构成抽逃出资】新《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实践中,抽逃出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直接证据难以获取。本案中,法院结合资金转出与出资入账的时间高度接近、转出金额与出资金额基本吻合、股东辩解明显不合常理且无证据支持等三大方面,综合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本案明确了抽逃出资行为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据使法院产生合理怀疑后,举证责任转移至股东和公司,同时对有效遏制股东通过隐蔽手段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起到示范作用,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和营商环境。 http://t.cn/AXaFWtJ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