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离婚,他带着1岁半的儿子和女友郭某同居,郭某因孩子哭闹、不吃饭长期掐打虐待,3天内三次猛踹幼童腹部,致孩子肝、胰、肠道破裂死亡。
孩子生父李某单方为施暴女友出具刑事谅解书;生母强烈反对,认为女友主观有杀人故意,要求按故意杀人追责,同时要求追究生父监护失职责任。
检察院初步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对郭某公诉。
现在就问您,父亲出具给“故意伤害自己儿子致死”的女朋友的这份
谅解书,法院会考量吗?
我尝试拆解一下:
父亲作为被害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和近亲属,是有权出具谅解书。
而本案还有孩子的母亲,母亲是明确表示不谅解,甚至认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这份谅解书只能作为部分近亲属的谅解,其法律效果会被大幅削弱,并不等于受害人家属整体谅解。
更关键的是,如果未来证据显示父亲明知孩子长期遭受虐待却放任不管,甚至存在延误送医、疏于监护等情形,那么法官也会考虑:
一个本身可能存在监护失职的人,究竟还能在多大程度上代表被害孩子的利益?
所以这份谅解书的效力在量刑上对于检察及法院都会被大幅削弱甚至会不予采纳。
同时这份生父出具的谅解书,不代表生母放弃索赔。生母可单独向女友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法院仍会判决女友全额承担民事赔偿。
第二个问题,为何不是按故意杀人起诉?
目前,当地检察院是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对嫌疑人郭某提起公诉。
检方的逻辑会是:凶手郭某辞职在家带娃,因管教、调皮、不同居的心理压力,在3天内3次脚踹孩子腹部,其直接动机是“惩罚、发泄、管教失控”,而非“以剥夺孩子生命为目的”的蓄意谋杀。
因此,检方倾向于认定其具有伤害的故意,对死亡结果属于过失。
而生母主张故意杀人罪的依据,可能会是:
一个1岁半的小孩,身体多脆弱?肚子里都是肝、胰这些要害器官。郭某是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对着小孩肚子猛踹有多危险。
但她3天内连着踹了三次,硬生生把孩子内脏踹破裂。这种打法,早就超出了“管教”的范畴。
法律上有个词叫“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你心里清楚这么干可能会把孩子打死,但你根本不在乎,打死就打死了。
还有一点,如果郭某在猛踹孩子、发现孩子出现严重不适后,没有第一时间施救,而是为了掩盖罪行故意拖延、隐瞒,导致孩子错失最佳抢救时机死亡,那么她在后半段的行为就已经转化为对死亡结果的追求或放任。这个也会从故意伤害升格为故意杀人罪。
我个人的想法:
一岁半的小孩,3天内连着踹3次我个人认为,如果证据证明第一次踹完后孩子已经出现明显不适,郭某明知孩子可能受了重伤,却没有送医,反而在接下来几天继续第二次、第三次猛踹,那么案件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因为此时她面对的已经不是抽象的风险,而是一个正在恶化的孩子。明知可能会死人,却依然继续施暴、放任结果发生,在我看来,已经有间接故意杀人的嫌疑。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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