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6-20 05:01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1.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原任职或者上下级单位在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利用开办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收取“咨询费”“顾问费”的,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第三方专家依法参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单位组织开展的国家医保目录调整工作,负责制定调入、调出医保药品目录名单,系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从事公务,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专家系受聘用或邀请,是否获取工作报酬及所获取的工作报酬名目为公务报酬或劳动报酬,不影响其身份性质的认定。

3.行为人经党纪处理后的受贿行为是否累计为犯罪数额,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般而言,党纪处理过的受贿行为不再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但行为人出于逃避处罚的目的避重就轻或者通过贿赂、打招呼等违法手段得以按党纪处分的,在查明事实撤销原党纪处分之后,之前受党纪处分的受贿行为应当一并作为犯罪事实处理,收受的财物应当累计到受贿数额。同时要注意避免重复评价,行为人在党纪处理时已退出的违纪款,应当在刑事案件中折抵退赃款。

4.判断受贿是否既遂需要根据案情综合判断财物已经脱离行贿人的控制,并已经实际置于受贿人控制之下。对于行受贿双方达成合意或者受贿人指使行贿人将贿赂款进行投资,且受贿人已经获取投资收益的,应当认定为既遂。此种情况下的投资收益一般计入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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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