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律师在辩护
26-06-19 20:00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兰山法院不允许辩护律师复制证据的理由之2.0版】

针对@临沂兰山区法院 王红法官不允许本辩护人复制被害人询问录音录像一事,近日有了最新进展。

5月份时,王红法官团队一直以检察院有内部规定为由,不允许辩护人复制被害人询问录音录像,我微博披露这一严重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后,引起了海口市司法局的关注,针对此事我同时申请了海口市司法局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的维权。

而近日,经过律协和司法局娘家人的维权,王红法官团队不允许我复制的理由变成了:检察院没有将被害人的同录作为证据提交,且涉及个人隐私,不允许辩护人复制。

王红法官团队这种答复还是错误的,第一,这些被害人同录是经辩护人申请调取而来的,公诉人即使不提交,辩护人一方也是要作为证据提交的,应当允许辩护人复制以备将来庭审的辩方举证;第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那么被害人同录是对案发过程的描述,并用录音录像的形式予以记载的,当然是证据,是证据就应当允许辩方复制;第三,涉及个人隐私的理由更是强词夺理,此前王红法官已经将公安机关制作的被害人询问同录复制给辩方,难道这些就不是涉及个人隐私?再说了,本案中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涉及个人隐私,难道都不允许辩方复制?

兰山法院限制、剥夺律师的阅卷权,侵犯律师的执业权利,仍然在违法的道路上狂奔,我们将继续不遗余力地争取作为辩护律师应有的权利,不向违法低头。@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临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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