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乡人李迪华
26-06-19 17:43 微博认证: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副教授 科技博主

城市公共环境中人行道凹凸不平致使行人跌倒受伤,只能自认倒霉吗?
(1)人行道地面必须平整、防滑。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2.1.4条: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5.2条第1款:无障碍通道应连续,其地面应平整、防滑、反光小或无反光;
《北京市无障碍系统化设计导则》(2018年)第3.1.2条:井盖、排水篦子不应与人行道的路面产生高差;
《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环境规划设计标准》(DB11/ 1761—2020)第5.4.2条:人行道铺装应平整、抗滑、耐磨。
(2)当出现超过标准限值的凹凸、高差或孔洞,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或替代措施时,即可认定设施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
缘石坡道与车行道衔接处,《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 55019-2021)第2.10.2条要求应无高差(零高差);《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第3.1.1条第2款要求高差不应大于 10mm;
门槛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以斜面过渡(GB 50763-2012 第3.5.3条第7款);
井盖、雨算子孔洞:孔洞宽度或直径不应大于 13mm(GB 55019-2021 第2.2.4条);条状孔洞应垂直于通行方向(同上),防止卡住轮子或拐杖尖端。
(3)法律明确规定了谁负责、做了什么才算尽责、失职了要赔什么。
谁负责:
道路、公共建筑等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约定的按约定)是管理责任人(《北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第十四条)。
不做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无障碍设施责任人不履行维护和管理职责,无法保障设施功能正常和使用安全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致使通行人员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希望讲清楚了!#无障碍环境与生活100问# #察觉与思维过程##设计建设“照顾人”的环境作为城市第一要务##对“作恶而无需承担责任”说不##北京·北京大学建筑与景观设计学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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