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CPA宝儿简要分享一个监管部门近期发布内幕交易的案例,看点在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上:
内幕信息情况
某公司2024年第1季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误,2024年7月12日盘后已实质公开[星星],该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盘后披露更正公告[星星]。
黄某安属于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上述财务数据存在重大错误的时间不晚于2024年7月2日17时56分。
内幕交易情况
高某与黄某安系朋友关系,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某与黄某安接触。2024年7月3日至9日,高某控制使用其控制的证券私募基金证券账户卖出所持相关公司股票共8,017,453股,卖出金额112,428,975.15元。经计算,私募基金产品交易避损8,762,078.65元,高某控制相关公司以咨询服务费名义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获利456,365.04元。
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1)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4年7月2日至7月12日盘后[星星]。
(2)高某卖出相关公司股票时间与其与法定知情人黄某安接触时点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高某对其交易行为无法做出合理解释,其提供的理由无法作为阻却其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因此,高某相关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