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用一桶油换走你的身份证,一条信息没卖,照样被判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今天讲的这个真实案例,告诉你一个硬核法律常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哪怕你没直接卖数据,只要用这些信息干了别的事赚了钱,照样构成犯罪。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四川宁南县的胡某忠、邓某军、高某武、彭某四个人,盯上了农村信息保护意识较弱的群众。他们冒充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开着车拉了一堆食用油到乡镇公路边,打着“移动公司搞活动、登记身份信息免费送油”的幌子,骗取了113名群众的身份证信息。
拿到信息后,他们用事先开通的“移动大掌柜”工号,对113张手机号完成了实名认证。接着用语音网关设备搭建了一套语音外呼系统,在网上卖给别人用于语音呼叫活动,获利11200元。
一条信息没卖,为什么也构成犯罪?
法庭上,四人辩解:“我们没卖个人信息,卖的是外呼系统,没有违法所得,不构成犯罪。”
法院一句话怼回去:违法所得不限于直接卖信息的钱,用信息搞衍生服务赚的钱也算。
113张实名手机号的核心价值是什么?就是那113条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这些信息,手机号无法实名认证,外呼系统根本搭不起来。所以卖系统赚的11200元,本质上是信息的衍生价值,全部认定为违法所得。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法所得达到5000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判决结果
胡某忠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邓某军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一万元;高某武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彭某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11200元违法所得全部没收。
律师提醒
第一,别贪小便宜泄露个人信息。一桶油换走你的身份证,背后可能是别人用你的身份干违法的事。真出了事,你可能莫名其妙成了“涉案人”。
第二,打击侵犯个人信息,不只看“卖数据” 。做外呼系统、营销平台、精准引流,只要核心数据来源非法,全部收入都算违法所得。披着“技术外衣”赚黑钱,法律照样治你。
第三,刑法第253条之一的红线很清晰: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即入罪。不是非要卖数据才犯法,用信息赚钱就算。
最后说一句:个人信息不是小便宜,是你法律上的“身份证”。别人用一桶油换走它,你失去的可能不只是信息本身。
评论区聊聊:你遇到过类似“免费送东西要身份证”的套路吗?#建言议法#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4-1-207-001“胡某忠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7刑初90号刑事判决(2020年12月17日)。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