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6-19 15:50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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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要从“企业使用未标准化、无科学论证的非标仪器发布产品风险报道,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民事赔偿如何界定?”这几个方面聊聊:

在我本人看来,从现行竞争法与侵权责任的法律框架审视该事件,仪器厂商借非标检测数据引爆舆情的行为,已触及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的红线。涉及到现实的法律行为过程中,当商业主体将未经科学共同体验证的“非标数据”包装成确定性结论并导入公共舆论场时,其性质已从技术探讨异化为商业诋毁工具。

首先,关于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涉事仪器厂商提供的检测手段缺乏标准化验证,在检出限、回收率等关键指标未论证的前提下,其数据本身不具备科学证据的效力。若厂商明知该方法无法排除环境干扰、亦未遵循国标推荐的前处理流程,仍将其作为“精准检测”的卖点对外披露,并通过媒体放大“有毒”结论,实质是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其设备在特定污染物识别上的技术优势。这种将“探索性数据”伪装成“确定性结论”的行为,足以导致公众对竞品质量的误判,符合虚假宣传中“引人误解”的法定情形。

其次,关于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诋毁的认定。涉事厂商在发布风险警示的同时,同步推广自家电检设备,甚至发布所谓“白名单”,此举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尽管厂商并非纸尿裤行业的直接竞争者,但其通过捏造、散布不实检测信息,损害特定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客观上为自身设备开拓了市场空间。司法实践中,此类“借打假之名,行营销之实”的行为,常被认定为间接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证明厂商存在主观故意:即明知非标方法存在系统性偏差,仍利用其制造行业恐慌,迫使下游企业采购其设备进行“自证清白”。

最后,民事赔偿的界定聚焦于因果关系与损失量化。受害企业主张赔偿面临两大难点:一是因果链的证明,需剥离行业周期波动与舆情冲击的影响,这通常依赖司法鉴定确定舆情爆发后的异常销量下滑幅度;二是损失范围的界定,除直接经济损失外,企业应着重收集为消除影响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权威复检费等合理开支。值得注意的是,若能证明厂商与媒体、医疗机构存在意思联络,共同实施了误导性信息的发布,则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追究共同侵权责任,要求连带赔偿。鉴于涉事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已被业内广泛质疑,且医疗机构已澄清相关表述,受害企业胜诉的关键在于固定“厂商操纵非标数据以谋取竞争优势”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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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河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