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法院
26-06-19 09:48 微博认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官方微博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涉民营企业股东出资规范治理典型案例#【②知识产权出资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报告系虚假的,股东仍应承担出资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知识产权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二是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三是须经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出资方式由货币变更为知识产权;四是公司财务账册应对该知识产权出资予以记载确认。一般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股东出资仅作形式审查,即审查是否有非货币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等,无法对相关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因此法院应当对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方式进行严格审查。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从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评估报告的真实性等方面,综合认定周某存在虚假出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的裁判结果提示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时不得以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破坏诚信有序的营商环境。 http://t.cn/AXaB1uV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