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扩大造假伪证态势,纵容包庇法官伪造裁定书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犯罪、以及帮助两个诈骗团伙逃避刑事追诉,厦门市检察院、思明区检察院于6月16日组织召开了案件听证会,聘请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竞闽律师事务所律师林琳、林伟国作虚假陈述伪证。厦门市检察院、思明区检察院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律师作虚假陈述、伪证的法律责任
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故意作伪证将承担多重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306条,在诉讼过程中辩护人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引诱证人作伪证的,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行政与行业责任
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同时面临律师协会作出警告,停止执业等行业纪律处分。
二、违规组织听证会的相关法律依据
检察院组织听证会是案件审查的法定程序,其核心法律依据来自《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要求必须依法听取辩护人、被害人等多方主体的意见,保证程序公正。
厦门市检察院12309控告申诉处、检察六部、思明区检察院经过精心策划,虚构了听证流程、隐瞒案件事实、证据,打压受害人,制造假听证会,背叛了打击惩治刑事犯罪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法定职责。
三、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犯罪的法律依据
1、该类包庇行为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刑法》第294条规定的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要行为人明知相关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实施伪造证据、通风报信、阻挠查禁等包庇行为的,就可认定该罪名,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包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行为犯罪、包庇诈骗犯罪分子的行为同时构成窝藏、包庇罪,与诈骗罪、涉黑犯罪的帮助行为构成共犯,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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