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玺曦律师
26-06-18 21:35 微博认证: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专业检测机构检出有毒物质##多款纸尿裤被指侵害婴幼儿健康#
这件事的核心,不是某个品牌有没有添加甲酰胺,而是合规能不能等于安全。

先说事实层面。《经济参考报》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抽检,好奇、碧芭宝贝、Babycare等多个品牌纸尿裤中检出甲酰胺——一种在欧盟被列为1B类生殖毒性物质、在我国化妆品中已明令禁用的化学成分。山东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的生物样本验证更让人揪心:部分婴幼儿血液和尿液中已检出该物质,且检出量足以造成人体损伤。记者穿戴一夜后,血液甲酰胺浓度飙升近一倍。

各品牌的回应出奇一致:产品符合国标,甲酰胺未检出。

这里便需要辨析一个关键概念: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是否就等于安全产品?

从法律技术角度来讲,答案是否定的。《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表述很清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请注意后半句。

现行纸尿裤国标(GB/T 28004.1-2021)确实未对甲酰胺设置检测项目和限量要求。但国标没有规定,不等于企业便没有义务保障产品安全。认定缺陷产品的核心标准,从来不是不符合国标,而是存在不合理危险。

所以品牌声明中反复强调符合国标,在逻辑上是绕开了真正的问题。我们不是在讨论你合不合规,而是在讨论你的产品安不安全。这两件事不应该是一回事,但当标准存在空白时,它们偏偏被混为一谈了。

顺着这个逻辑往下推,第二层问题便浮现了:这套合规即免责的话术,为什么能成立?

因为监管标准落后于安全需求。甲酰胺的危害性在欧盟法规中早有定论,我国化妆品禁用目录也已将其列入,偏偏在最脆弱的使用者——皮肤屏障尚未发育完全的婴幼儿——每天24小时贴身使用的纸尿裤标准中,它成了漏网之鱼。

这不是某个品牌的失职,而是标准体系的失职。

第三层,消费者的维权路径。已经使用涉事品牌纸尿裤并出现红臀、皮肤破溃等症状的婴幼儿家长,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向销售者或生产者主张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即使短期内未出现明显症状,但如果后期损害结果出现且能够证明与纸尿裤使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仍然可以在损害显现后再行主张。

但这里有一个现实的尴尬:甲酰胺的伤害是长期蓄积性的,影响的是生殖系统和肝肾功能。等损害真的显现出来,往往已经过了数年。因果关系的证明难度,各位可以自行想象。

所以这件事真正让人难绷的地方,不在于某个品牌有没有偷偷添加了什么,而在于整个标准体系和监管逻辑暴露出的深层问题:我们用事后追责的法律框架,去应对一个需要事前预防的安全风险。

讲得不好听一点,这是在用婴幼儿的身体做压力测试。

浙江省市监部门已经启动抽检溯源,这是对的。但比追查单个品牌更紧迫的,是尽快启动纸尿裤国标修订,将甲酰胺等有毒物质纳入强制检测目录、明确安全限量。标准一天不补,合规便一天可以是挡箭牌。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