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罚解析# 案例:浙江浙商证券 vs 上海久事 - 涉及对中远距离投篮队员犯规的3起情况(保护投篮队员)
比赛情况:
1. 白队在第1节比赛计时钟显示0:05.4时中篮得分,红队迅速执行后场端线处的掷球入界,红队59号在接传球后运球一步便跳起尝试投篮,他在空中时与白队94号发生了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白队94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判给红队59号执行3次罚球。在与两名同伴简短聚首并确认情况发生的顺序后,宣判裁判员向记录台报告了这起犯规并示意执行IRS复审以确认在发生这起犯规时,比赛计时钟应剩余多少时间,在复审结束后,他要求计时员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0.6并开始了罚球流程。
2. 橙队14号在抢到前场篮板球后,将球传给位于弱侧45°三分线外的橙队1号,后者突破篮下后又将球回传给移动到弱侧靠近45°三分线外的橙队14号,橙队14号立刻跳投,在他位于半空中时,白队17号与其发生身体接触,中央裁判宣判白队17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判给橙队14号执行3次罚球。
3. 白队5号在强侧0°三分线外接到了队友掷球入界的传球,片刻后他选择突然跳投,伸展右手的橙队77号似乎与白队5号的手部发生了接触,前导裁判宣判橙队77号对投篮动作的犯规并判给白队5号执行3次罚球。
结论:
裁判员们在这3起比赛情况中均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1. 未占据合法防守位置的白队94号在红队59号的侧面跟随他跑动,就在红队59号跳投并使球离手时,白队94号伸展的左手臂的手部拍击了红队59号的投篮手(右手),该接触不视作一次轻微接触,而是一次明显的对投篮动作的犯规,裁判员宣判白队94号打手犯规并判给红队59号执行3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由于在宣判后,比赛计时钟信号响起,宣判裁判员因不确定犯规发生时的比赛时间,召集同伴们简短讨论、对比赛计时钟出错执行IRS复审、且在复审后要求计时员将比赛计时钟设置到0:00.6(犯规发生的时间点),也均是正确的处理。
2. 橙队14号在跳投双脚离地后,迎上的白队17号仍持续在地面上朝着橙队14号的方向移动,就在投篮球刚离手后,半空中的橙队14号的右脚与白队17号的右膝发生了接触,该接触是垂直跳投的橙队14号做出的自然动作所致,是一起附带的/轻微接触,裁判员正确地忽略了该接触,紧接着,收腿及时但仍前倾的白队17号,用其右前臂和胸部与仍在半空中且仍位于自身圆柱体内的橙队14号的右腿和右髋部发生了接触,该接触虽程度不大,但影响了投篮队员的身体平衡,且投篮队员尚未完成投篮动作,裁判员宣判白队17号推人犯规并判给橙队14号执行3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3. 白队5号在接到队友掷球入界的传球后,与橙队77号在0°三分线处均保持站定,静态过程中,橙队77号的右手向着白队5号伸展,位于其圆柱体外但未与白队5号发生身体接触。突然跳起投篮的白队5号在向上抬起右臂投篮期间,被橙队77号的手指接触到了其右前臂,队员在中远距离做投篮动作期间,防守队员对其投篮手臂发生的非法接触不能被视为附带的/轻微接触,裁判员宣判橙队77号打手犯规并判给白队5号执行3次罚球,是正确的决定。 http://t.cn/AXamGwvU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