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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济南职业学院##love济职##民法典##普法##济南职业学院[超话]# http://t.cn/Rp7kbx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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