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seek融资#看了一些关于deepseek此次融资的报道,整理一下这里的公司法知识,尤其是公司控制权的问题。
对律师而言,基本是这么几个方法,一、股权结构方面是主体直接持股加上有限合伙平台间接持股双层架构。在有限合伙架构下,真正掌握合伙事务执行权的是GP,有限合伙人通常只享有收益分配等财产性权利,因此只要创始团队控制GP,就能在较低持股比例下保持对持股平台的控制(看合伙协议约定)。
二、同股不同权,也就是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赋予特定股东更高的表决权。若公司未来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发行高表决权的A类股与低表决权的B类股。
三、章程约定限制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禁止)对外转让股权,目的是筛选真正的长期资本,隔离二级市场的短期情绪,维护公司经营的稳定。
四、除了deepseek这次用的几个方法,我们还有比较直接的股权超过三分之二的绝对控制,叠加一致行动人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等多个组合方法(当然章程一定要写好);如上所述,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还可以通过特殊表决权股份实现控制权集中。例如创始人持有高投票权股份,投资人持有低投票权股份。
当然这里梁文锋还有对LP的资金来源、最终受益人进行背景核查,穿透识别最终受益人,防止了敌意资本或境外敏感资本通过多层嵌套间接渗透公司。如果报道属实(注意这个前提),引入国家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作为直接股东,并给予其不同于其他投资人的权利安排,既有助于增强公司融资与政策资源的稳定性,也体现出战略科技企业在股权设计中兼顾资本、治理与监管因素的思路。
以上分析基于外媒目前的公开报道,尚未经官方证实,仅作为公司法实务知识的案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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