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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规则十讲:证据运用与裁判路径》阅读笔记(第 18 篇)2026 年 6 月 18 日
📚第六讲 物证和勘验笔录↘三、勘验笔录✨(P239-P248)
💡勘验是人民法院收集与保全证据的重要法定方法,针对不便提交至法院的大型物证、争议现场等专门适用,能够直接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快速固定案件事实。需要明确的是,勘验本身只是调查证据的方法,并非证据种类;勘验形成的勘验笔录,才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勘验笔录本质是勘验现场真实情况的书证化,整体具有辅助与补强证据的性质,在相邻关系纠纷、物权争议、建设工程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等案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典型案例83|车某玲与朱某芳相邻关系纠纷案
● 案情:上下楼邻居因厨房改造、油烟排放产生争议,原告主张被告拆除承重墙、改动厨房位置并打通风井排放油烟,损害其健康权益,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中原告申请现场勘验与成因鉴定。
● 裁判要点:二审法院组织双方现场勘验,在改造后的厨房现场炒辣椒并开启油烟机,对应上层房屋内可闻到明显油烟味,据此直接认定油烟排放的实际影响。法院认为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即可查明事实,无需启动鉴定程序,最终改判要求被告将厨房恢复至原位置,并封堵通风管墙壁上开凿的洞口。
💡实务启示:对于感官可直接感知的现场事实,勘验是比鉴定更高效的事实查明方式,能够直接还原争议状态,大幅降低当事人的举证成本。
一、勘验的启动规则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24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7条
(一)两类启动方式
勘验的启动分为两种路径,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不受依职权调查取证的严格范围限制,法官可根据案件实际需要裁量决定。
1. 依当事人申请启动:当事人对现场事实、物证状态难以自行举证,且该事实对案件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的,可向法院提交书面勘验申请,说明勘验的必要性与具体事项。
2. 依职权启动:法院认为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现场勘查核实的,可主动启动勘验程序,无需当事人申请。
💡法官提示:勘验兼具核实证据与收集证据的双重功能,因此法院依职权启动勘验的,不必严格受限于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法定情形,由法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裁量即可。
(二)勘验主体范围
勘验人并非必须是本案承办法官,范围包括两类:
1.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均可担任勘验人,既可以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也可以是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核心要求是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代表法院开展勘验工作。
2.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鉴定人参与勘验;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在勘验过程中直接开展鉴定工作。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勘验,通常会同步引入鉴定人参与,保障勘验结果的专业性与准确性。
🔹典型案例84|中唐基业公司与魏某平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 案情:上诉人主张一审法官现场测量土地超占尺寸属于程序违法,认为测量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完成,法官无专业测量资质,测量结果不应采信。
● 裁判要点:勘验是法官为查明事实,对争议现场、物品亲自或指定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的行为。该案现场测量仅涉及尺寸丈量,所需知识未超出一般常识范围,不涉及专门性问题,法官依法进行勘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当时均认可勘验结果,事后再以无资质为由提出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三)启动的核心前提:“有必要”
启动勘验必须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前提,必要性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核心考量因素包括:待证事实与勘验内容的关联程度、相关事实是否不通过勘验就无法固定、是否存在证据灭失风险等。勘验并非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有权根据事实查明需要决定是否启动。
🔹典型案例85|漯河某农牧公司等与河南某实业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案情:再审申请人主张二审法院曾提出要到现场勘验但未实际开展,属于程序违法,导致事实不清。
● 裁判要点:现场勘验以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前提,必要性需结合个案实际情况判断。申请人仅主张未勘验构成程序违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程序问题影响了案件公正审理,也不符合法定再审条件,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
(四)勘验的时间节点
1. 原则上:庭前准备阶段完成
根据规定,庭前会议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进行勘验、证据保全等事项;同时法庭调查环节需宣读勘验笔录,因此勘验原则上应当在开庭审理之前完成,是否勘验、勘验安排均在庭前会议阶段确定。
2. 例外情形:庭审后补充勘验
司法实践中,若开庭过程中双方出现新的争议,或对物证、现场产生新的事实争议,案件审理确有需要的,法官可以在开庭之后进行补充勘验,之后重新组织双方举证质证,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二、勘验的法定程序 📋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3条
勘验程序是保障勘验合法性的核心,也是实践中程序异议的高发区,法定程序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提前通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应当在勘验前将勘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当事人。通知是法院的法定义务,但当事人是否到场不影响勘验的正常进行。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拒绝参加的,法院不得因此取消勘验,勘验活动可正常开展。
💡法官提示:法院的通知义务仅为告知,不强制当事人必须参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视为放弃到场陈述意见的权利,不影响勘验结果的效力。
2. 勘验人出示证件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表明身份与职权依据,这是勘验程序的法定要求,保障勘验活动的严肃性与合法性。
3. 邀请相关人员到场
勘验时应当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勘验过程。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4. 依法制作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应当制作笔录,完整记录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最终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勘验中绘制了现场图,应当注明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保障现场图的可追溯性与准确性。
🔹典型案例86|上海某工业科技公司与新乡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上诉人主张一审勘验程序存在多处违法,包括法官书记员作为案件利害关系人不应担任勘验人、邀请的基层副镇长无相关专业知识、未告知回避权利、未出示法院证件、勘验记录不完整等。
● 裁判要点:第一,案涉勘验仅为查证拆除设备的具体部分,不涉及专业知识,主审法官、书记员作为案件经办人员进行勘验,符合法律规定;第二,因上诉人一方未到场,法院邀请当地基层组织代表参与勘验,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第三,一审法院庭审中已明确告知双方要进行现场勘验,上诉人当时未提出异议。综合以上几点,勘验程序合法,上诉人的各项异议均不成立。
三、勘验笔录的证据规则 ⚖️
(一)勘验笔录的法定属性
勘验笔录是《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书面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重要证据形式,在相邻关系纠纷、宅基地纠纷、林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案件中广泛适用。
💡法官提示:勘验笔录的形式不限于文字记录,还包括绘图、摄影、录像、模型等多种形式,只要是勘验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客观反映现场情况的记录,都属于勘验笔录的范畴。
(二)勘验笔录的核心性质
勘验笔录的实质是勘验现场真实情况的书证化,本质上具有辅助和补强证据的性质,不能代替勘验现场所发现的原始证据本身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也就是说,勘验笔录是对现场物证、事实的固定与记录,其证明力来源于现场客观情况,而非勘验人员的主观判断。
(三)勘验笔录的审查认定标准
勘验笔录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开庭审理时,法院应当当庭宣读勘验笔录,组织当事人质证,这是法院的法定义务。审查勘验笔录应当重点把握三个核心标准:
1. 内容客观中立:勘验笔录只能记录客观情况,不能加入勘验人员的主观判断,也不能混入当事人的陈述内容。记录应当如实、全面、客观、真实,仅描述勘验所见的实际情况,不掺杂任何定性或结论性意见。
2. 内容明确精准:勘验笔录的记载应当具体明确,例如宅基地的四至范围、面积尺寸、物品的数量状态等,都应当准确记录,不得使用“大约”“大概”等模糊性表述,否则会丧失勘验的事实固定价值。
3. 形式合法合规:勘验笔录必须由勘验人、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缺少必要签章、关键信息缺失的勘验笔录,属于形式瑕疵,需补正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典型案例87|何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 案情: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现场测量的道路宽度不准确,未扣除排水干沟的宽度,实际通行宽度远小于认定数值,无法满足通行与消防需求。
● 裁判要点:一审审理期间,主审法官依职权对争议道路进行查验、测量并制作了勘验笔录,双方当事人均在笔录上签名确认,且庭审中对勘验笔录进行了质证,上诉人当时明确表示对勘验笔录无意见。现上诉人又主张测量结果与事实不符,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实务启示:当事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且当庭质证无异议的,事后再以测量不准、记录不实为由推翻勘验结论,通常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参与勘验时务必当场核对内容,有异议及时提出并要求记入笔录。
📝 实务操作要点总结
申请勘验端操作要点
1. 精准把握申请时机与方式:尽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勘验申请,最好在庭前会议阶段明确提出,避免逾期申请不被采纳。申请书中重点说明勘验的必要性,强调待证事实对裁判的实质性影响,以及通过普通举证方式无法查明该事实的客观情况,提高申请通过率。
2. 明确具体勘验事项:申请勘验不能笼统表述“申请现场勘验”,需明确具体勘查内容,例如“对案涉房屋的漏水位置及受损范围进行勘验”“对争议土地的边界四至进行测量”,事项越具体,法院越容易判断必要性。
3. 专业问题同步申请鉴定人参与:如果勘验涉及专业技术问题,例如工程质量、设备损耗程度等,可在申请勘验的同时,申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参与勘验,现场同步开展鉴定工作,提升事实查明效率。
4. 全程到场参与勘验:收到勘验通知后务必准时到场,勘验过程中对涉及己方利益的关键事实,及时向勘验人员说明,提醒记入勘验笔录;对笔录内容核对无误后再签字,有异议当场提出并要求记入笔录,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应对勘验端操作要点
1. 审查启动合法性:对于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勘验,先审查是否确有勘验必要,若相关事实已有充分证据证明,或与案件争议无关,可及时向法院提出异议,说明无需勘验的理由。
2. 核查程序合规性:勘验过程中关注程序是否合法,包括是否提前通知、勘验人是否出示证件、是否有基层组织人员在场见证等。发现程序严重违法的,当场提出异议,要求补正;若程序瑕疵可能影响勘验结果真实性的,可申请重新勘验。
3. 质证环节重点突破:对勘验笔录质证时,从三个维度切入:一是内容是否掺杂主观判断,是否存在非客观描述;二是数据、尺寸是否准确,有无模糊表述;三是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有无相关人员签章。结合己方掌握的其他证据,指出勘验笔录与其他证据的矛盾之处,削弱其证明力。
4. 异议处理的举证要求:不认可勘验结论的,不能仅口头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证据证明勘验结果与客观事实不符;有充分依据的,可正式申请重新勘验,明确申请重新勘验的事实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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