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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024-161-1-11 1-050
1.某村委会90户村民与杨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调解案——综治中心牵头多元化解土地纠纷
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纠纷 综治中心 人民调解联动化解
基本案情
杨某于2015年开始向某乡镇某村委会90户村民租赁土地,并分别与90户村民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双方对租金、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随后杨某在租赁的土地上种植了果木,投入1000多万元。2019 年以前,杨某均按约向村民支付租金。自2020年以来,杨某未支付租金, 村民不愿再将土地租赁给杨某,由此产生纠纷,90户村民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对纠纷进行初步研判后,认为如果以诉讼方式解决,不仅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还会影响当地产业发展。故在向当事人释明后,引导在综治中心进行化解。综治中心登记后,先对案情进行摸排了解。通过前期沟通, 得知杨某向90户村民共租赁土地190余亩,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5年3 月30日至2045年3月30日,租金为1400元/亩,每年支付一次。杨某租赁土地后主要用于种植砂糖橘等经济果木。2019年之前,杨某均按约支付租金,近年来因连续两年遭受冰雹灾害,亏损严重,杨某家中又遭遇变故、 导致长期拖欠村民土地租金。针对以上情况,综治中心协调当地村委会开展联动化解工作,法院发挥指导调解职能。
调解员经研判,认为该纠纷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难以一次性履行。杨某连续两年遭遇自然灾害,亏损严重,现已欠付村民租金共计100余万元,! 次性履行支付基本不可能。二是租赁合同有瑕疵。法律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现村民以签订合同超过土地租赁期限为由要求与杨某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归还土地。三是解除合同显失公平。若归还土地,杨某在土地上投入的1000多万元成本难以收回。四是矛盾纠纷容易激化。村民声称如果杨某不及时支付租金,将直接铲除杨某种植的果木。
针对上述情况,调解员及时安抚村民情绪,进行释法说理,并引导选派村民代表参加调解,依法依规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之后,调解员与杨某进一步沟通,了解杨某的履行能力,并对原协议能否继续履行进行分析。 在法院指导下,综治中心协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对90户村民的姓名、租赁土地的面积、欠付的租金数额进行确定, 召开村民大会选定参加调解的村民代表并开展办理委托手续等工作。之后, 各部门抓住调解时机,共同发力。综治中心通知村民代表、村小组长、村委会书记、杨某等人参加调解,法院派出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到综治中心,面对面指导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并对双方提出的调解方案把关。在综治中心牵头,法院等各部门协同参与下,村民考虑到杨某的经济投入及面临的实际困难,愿意继续将土地租赁给杨某,并宽限其给付期限,同意分期付款;杨某也对长期欠付村民租金的行为表示了款意,并承诺在砂糖橘成熟售卖后,一定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处理结果90户村民和杨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土地租赁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9条、第703条、第705条、第72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法发[2011]25号)
解纷要旨
本案系涉群体土地租赁纠纷,涉案人数多、涉及金额大、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的风险较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发挥党委牵头统筹调解资源优势,依托“基层治理单位+调解员+法官”多元化解机制, 切实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在调解过程中,法院发挥指导职能,充分利用村委会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点,邀请村委会书记、村小组长参与调解,最大程度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做通村民思想工作。同时双管齐下, 对承租方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其从履约责任方面反思自身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实现案结事了。
推荐部门:
永胜县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程海镇综治中心
程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永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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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