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窗吹雨-王则芳
26-06-17 19:18 微博认证:头像本人 湖南大学 上海再蓝律师事务所

#男童被石桌砸死爷爷仅离开3分钟##律师说法#
本案中,物业公司很难推脱责任,具体的说:
1、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的规定,楼内的大堂属于公共场所,如果这个石桌子是开发商的,那么开发商负侵权行为的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存在管理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这个石桌子是公共物品,物业负有管理的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孩童死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根据《民法典》第1252条第二款的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原因,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博主认为,前面的法律规定均有适用的余地,形成竞合关系,被害人亲属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规定主张权利。理论上,石桌子如果有所有人,因其物的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属于不作为的一般侵权行为,而物业公司对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所有人的责任与物业公司的责任在性质上不同。但是,如果没有所有人放置石桌的行为,没有物业管理不善的行为,损害不至于发生,因此,可将所有人与物业公司视为分别以不作为实施侵权行为,并且,二者均负有管理责任,其不作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孩童才3岁,根本不具有识别能力,因此不应认定孩童存在过错。
另外,爷爷作为临时监护人,即便存在过错,也不应适用第1173条的规定而认定孩童受到损害要承担爷爷的过错,进而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本案中,爷爷要照顾两个孩子,无法始终伴随,是符合常识的,不应苛责认为爷爷的看顾行为存在过错。

所以,博主认为,爷爷不管有没有过错,都不能减轻物业的责任,孩童没有识别能力,更谈不上过错。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