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小法普法# 【#转出孩子名下近30万元算合理支出吗# 法院:应返还】#花果山法治云课堂[超话]# 2020年,小诺(化名)出生后,父亲王某(化名)与母亲李某(化名)以小诺的名义办理了一张银行储蓄卡,作为小诺的教育基金,由李某保管。
之后,小诺收到来自家中长辈和亲戚的压岁钱、生日红包、额外的现金赠与等都由李某存入该银行卡内。
2025年,王某与李某离婚,小诺随王某共同生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王某要求李某交还小诺名下银行卡。在归还银行卡前,李某多次以转账提现方式取走卡内钱款,最终卡内余额仅剩44元。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银行卡内原有的20余万元。
王某认为,该银行卡内存入的款项是属于小诺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挪为私用。李某辩称,该银行卡中的款项中有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且消费支出均是其履行对小诺的监护义务、用于小诺生活和教育等方面的开销,不应返还。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银行卡账户为王某与李某共同决定开设于两人未成年子女小诺名下,存入资金的时间也多集中于逢年过节、生日等特殊时间节点,因此该银行卡账户内的款项应被认定为小诺所有。
其次,王某与李某作为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结合账户流水、款项支出时间及金额、用途等情况,李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综合考虑小诺的年龄和教育、生活一般成本,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返还22万元。 http://t.cn/AXa7XaJI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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