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师
26-06-17 13:51 微博认证: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法律博主 超话小主持人(微博法律大讲堂超话)

该案中,司机在高速公路以114km/h速度行驶时,多次关闭意识睡觉并操作手机,其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多重违法与潜在风险。需首先明确技术定性:目前国内量产车搭载的多为L2级辅助驾驶系统,依据《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国家标准,该系统仅为驾驶辅助工具,驾驶人才是法定责任主体,负有全程监控路况、随时接管车辆的法定义务。司机将L2级辅助驾驶误判为“自动驾驶”,在高速行驶中睡觉,属于根本性弃驾行为。
行政责任层面,司机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安全驾驶”的强制性规定,同时符合“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其开车时使用手机聊天,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处警告或二百元罚款,并记3分。此类行为较普通疲劳驾驶更为恶劣,是对公共安全的主动放任。
刑事责任层面,尽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未明确列举“智驾睡觉”,但最高人民法院第48批指导性案例第271号已确立裁判规则: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后,驾驶人仍是驾驶主体,若睡觉、脱手或逃避监测,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中,司机在高速高危环境下反复弃驾,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制造了现实、紧迫的危险,符合危险驾驶罪的实质构成要件,司法机关可参照该指导案例的法理予以追诉。若因此引发重大事故,则将转化为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民事责任方面,司机与乘客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其危险驾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退还车费并赔偿乘客因此产生的合理损失及精神损害。若造成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除保险可能因驾驶人重大过错拒赔外,司机需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
平台责任亦不容忽视。顺风车平台虽非传统承运方,但作为信息撮合方与受益方,依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平台“永久封禁”仅是事后处置,其未能通过技术手段有效识别并预警此类高危行为,存在管理疏漏,可能面临监管处罚,并在民事赔偿中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乘客陈女士的应对堪称范本:全程录像固定证据,第一时间报警而非激化矛盾。警方指导其冷静、不发定位以避免刺激司机的处置方式,符合比例原则,有效规避了次生风险。该案警示公众: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方向盘后的安全责任,永远属于握紧方向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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