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的故事Alex
26-06-17 12:49

一位微博博主“欧阳志刚正在搞创作”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孙继海公益众筹投入到具备商业属性的青训项目(免费培养,签约球员(以违约金约束球员),吸收商业赞助,最终靠出售培养好的球员“产品”变现)的风险(图一),有的人总要将矛头指向另一个青训人董路的V+事件上(图二)。

董路的V+,与孙继海的公益众筹,完全是两回事。

董路的V+,是其在微博平台,提供内容输出,用户自愿为其内容输出付费,就是现在流行的词语——知识付费。

用户不论以什么目的,付费成为董路的V+会员,就有权享受到董路在微博平台上的增值服务,而事实上,董路也提供了大量区别于免费会员的直播内容以及微博作品,完成了对V+会员的履约。

一方花钱买产品,一方收钱卖产品,交易完成,钱货两清。

在董路V+发展的特定时期,曾有对其V+收入用处的表达。目前据考古人士提供的切片,似乎就只有一个:董路在其V+发展初期,在冲击1000名会员时,通过直播说明,V+收入全部用于中国足球小将球员。

且不说有多少会员首此影响,成为了V+会员,就算追溯到现在,很多原本不了解董路和中国足球小将的人,看了这个考古切片,想为中国足球小将做贡献,购买了董路的V+,这其实都是一个“知识付费”的交易,会员付费,董路输出内容。

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董路必须公开V+收入的用途——这是他的合法收入,怎么支配,是其自己的自由。

有人因此起诉董路,结果呢?法院不受理,或者败诉。

董路用这笔收入扶持中国足球小将球员,是不会也不能,至少不能在现阶段,公开资金扶持的明细的。

很简单,每个孩子的情况不同,董路对于孩子的扶持也是不同的。这里不可能有各种标准,董路自己就是唯一的标准,因为他熟悉这些孩子,使用的也是自己的合法收入。

人性这东西,是不能去挑战的,当一切公开,接受到帮助的球员家长,必然会陷入“为什么给他的比给我的多”“为什么不公平”的纷扰。

这个世界没有绝对公平,最重要的是,每个人的角度不一样,你以自己的角度看问题,必然,这个世界充斥着不公平。

没必要把一件心甘情愿付出的好事变成一地鸡毛。

有一天孩子们都成年了,成才了,有了自己的事业,或许,这几乎是唯一没有公开的东西,会走向前台。

其实,我们还可以看到,这么多年了,在自媒体如此发达的现在,都没有看到,任何一个和中国足球小将有关的孩子(尤其是0910这一批),因为钱的因素,不能在中国足球小将平台挥洒天赋。哪怕是极少数和董路反目(甚至对簿公堂)的家长,也没有这样的表达。

这,就是董路V+事件的结果,或者不限于V+——董路个人及小将团队,给中国足球小将球员给予了太多包括但不限于足球、生活上的真金白银的帮助和支持。

而现在死死抓住董路V+的,又是什么人什么团伙呢?

关于董路V+,有一帮苍蝇(欢迎来评论区对号入座表演),拿着董路起诉某位“黑粉”的旧案带节奏:

该黑粉说董路的V+是“骗子骗术”,董路起诉其造谣,最终董路败诉。

这帮苍蝇,以此宣扬——法院认定董路的V+是骗子骗术。

这法律常识得匮乏到什么程度啊?或者,本来就是心存恶念,歪曲事实带节奏?

以下是来自DeepSeek的问答:

A起诉B造谣自己诈骗,法院判决A败诉,能说明法院认为A是诈骗吗?

直接答案是:不能。

法院判决A败诉,绝不等于法院认定A是诈骗。这两者有本质区别。

通俗地说,法院判你“败诉”,只是说你的诉讼请求没得到支持,而不是对你的实体行为做了“有罪”或“违法”的定性。具体区别如下:

· 举证责任在你(谁主张谁举证):在民事诉讼中,A起诉B造谣,A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B在造谣。如果A的证据不足、证人没到庭或无法形成完整链条,法院就只能判A败诉。这不代表B说的是真的,只代表A没能证明B是假的。
· “诈骗”是刑事犯罪,民事法庭无权认定:刑事上的“诈骗罪”必须由检察院公诉或刑事自诉,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才能认定。民事法官无权在判决书里写“A就是诈骗犯”,这超出了他的审判权限。
· 证明标准天差地别:民事诉讼是“优势证据”(谁更可信),而刑事定罪是“铁证如山”。A败诉,只是没达到民事的证明标准,远够不上刑事定罪的门槛。
· “造谣”事实也可能存疑:法院也可能认为B的言论虽然不妥,但尚未达到法律定义的“诽谤/造谣”程度(比如未造成严重后果),于是判A败诉。这同样与A是否诈骗无关。

特别提醒:如果B在诉讼中反指A诈骗,而法院判决对此未予采纳或未作认定,那在法律上,A依然是无诈骗嫌疑的清白之身。败诉只影响诉讼费承担,不影响你的人格和法律定性。

一个人及团队公开透明超过九年,有无数的黑粉和反对者上强度,但至今屹立不倒,还越来越好,得到了更多甚至更重磅的支持和认可,是这些反对者的方法不对能力不强,还是,这个人及团队本来就是积极地做着一件有利于社会发展,符合社会价值观的事?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