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整形张维博士
26-06-17 05:34 微博认证:上海新健威医疗美容门诊部 整形外科医师

法官能擅自替当事人决定案由吗?

这个好比医患看病关系,患者“主诉”是一切诊疗的起点;民事诉讼里,原告的诉讼主张,就等同于案件的“主诉”,理应优先被尊重。原告预交诉讼费、承担全部诉讼风险,依法享有选择主张法律关系、确定案件案由的处分权利。法律仅允许极少数特殊情形下法院调整案由,且必须履行释明、组织辩论的法定程序,不能直接自行定性。

我的案件中,涉案高管长期私收货款、离职拒不移交账目,属于典型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审海丰县法院未释明、未将法律关系列为争议焦点,直接擅自定为不当得利;二审汕尾中院明知我书面申请变更案由,依旧置之不理,未组织辩论径直维持原判。未经释明单方变更案由,剥夺我方辩论权,属于程序与法律适用双重错误,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恳请法律同仁帮我分析一下!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