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雅奇刑法
26-06-16 20:02 微博认证:律师 2025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法律博主

今晚到了山西,再次想起了大同的订婚强奸案。

《刑参》第1745号案例“席某某强奸案——订婚后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是否构成强奸罪”相关论述: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犯罪构成的关键要素。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前被害人江某某反对婚前性行为。在案证据能够证实案发过程中江某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案发后江某某的表现能够证实江某某反对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反对婚前性行为,事中具有明显反抗行为,事后反应强烈,席某某与江某某发生性关系违背江某某意志,不存在江某某事先或者事中自愿、事后反悔诬告的可能。足以认定席某某违背江某某意志,强行与江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订婚不能阻却强奸行为的违法性。

订婚不同于结婚,女方没有性承诺,男方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亦应构成强奸罪。

合法、正常的婚姻关系原则上可以阻却强奸罪的成立。从婚姻的本质来看,合法婚姻意味着配偶双方自愿作出概括性、持续性的同居与亲密关系承诺。性行为是婚姻关系的核心内容之一,从夫妻自愿结婚行为能够推定双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刑法设立强奸罪,旨在保护妇女不受非法性侵害,而非介入正常婚姻内部的亲密关系调整。

在正常婚姻关系中,即便夫妻间就性行为发生分歧,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该行为通常也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不法内涵,一般仅属于家庭矛盾或伦理调整范畴,不符合强奸罪所要求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

丈夫原则上不成为强奸罪的主体,这是基于婚姻制度的权利义务构造、刑法谦抑性与家庭伦理的综合结果。当然,刑法并未把丈夫完全排除在强奸罪主体之外。司法实践中,当婚姻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情况下,如离婚诉讼期间、离婚冷静期等,婚姻的实质合意已瓦解,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可以认定丈夫构成强奸罪。

订婚不属于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实质婚姻要件的两性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可依法享有与登记婚姻同等的法律保护,双方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成立事实婚姻,受《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这一特定时间节点的限制。此后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长期同居、生育子女或举办婚礼、婚宴等仪式,均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仅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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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