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亲子活动猝死幼儿园被指救援不力##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肯定争议比较大,如何处理非常考验裁判者的专业知识和判断能力,试做分析:
1、幼儿园的亲子活动不应超出适度的范围,要考虑到孩童是否有能力完成,是否存在健康和身体损害风险,既要考虑大部分人,也要考虑个别人。
2、幼儿园向孩子家长提供的声明,虽然并非董某签署,但声明的内容应该是明知的,因而参加这个活动本身就代表同意声明的内容。
3、《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幼儿园应当证明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书面提示、警示和保护措施等。
措施是否到位,应当根据活动的强度,参加人数,路况信息等进行综合判定。
4、幼儿园应当防范外来原因造成的损害,比如交通事故等,或概率较高的损害,比如骨折等,但对个人体质原因造成的损害,防范措施要求可能未必那么高。
5、幼儿园安排了救护车,是否及时救治与救治措施是否合适,需考虑救护人员是否存在过失。
6、声明书并不免除组织者的安全保障法定义务,但如果组织者尽到了保障义务,则声明书具有事先书面免责的效力。而且,声明书对受害人来说是一种警示,受害人应当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
以上,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