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16 12:46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我们有一个案件作为案外人,发现该案当事人涉及虚假诉讼,并取得该案当事人的笔录——在笔录中其承认该案属于合谋型虚假诉讼。因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后,损害我方当事人作为案外人的权利,遂我方当事人委托我方向检察院提起监督或者向原审法院申诉(以民监的形式进入再审)。

结果检察院居然不受理本案的检察监督,理由是该案生效法律文书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虚假诉讼居然不是属于前述情况,这简直是在开玩笑。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系民事诉讼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虚假诉讼属于法定应当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的情形】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