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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事例)
4.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小赵撤销监护权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6月,赵某(小赵父亲)与刘某(小赵母亲)在珠海市非婚生育了小赵。小赵出生后不久,母亲刘某即离家出走,杳无音讯,常年将小赵放在其祖父母家中不闻不问,怠于履行对小赵的监护职责。2019年10月, 父亲赵某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客观上无法对小赵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责任。 随着小赵逐渐长大,办理落户、入学和申请社会救助等一系列问题迫在眉睫,因上述事项均需法定监护人即小赵的父母办理,为此爷爷曾多番寻找小赵母亲的下落,均未果。
无奈之下,小赵爷爷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 斗门区法律援助处依法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东优而仕律师事务所罗某婷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多次前往小赵居住的某村家里,听取其爷爷介绍小赵成长经过、父母情况及诉讼请求,为其分析案件事实并提供法律意见。 经过多次研判,承办律师认为在小赵母亲刘某失联后,其怠于履行监护责任,在小赵父亲因服刑无法对小赵履行抚养、监护责任期间,应撤销刘某的监护人资格,由一直抚养照顾小赵的爷爷担任监护人最有利于小赵的成长。
随后承办律师开展了大量取证工作:一是搜集小赵自出生后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在某村的客观证据;二是搜集刘某作为小赵母亲自生下小赵后随即失联多年,一直未回来探视小赵长达57个月的证据;三是向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调查函》,排除潜在的其他监护人的监护争议; 四是说服小赵的大伯、姑姑出具《协助监护承诺书》,承诺无条件协助小赵爷爷履行监护职责。同时告知小赵爷爷提供退休金银行流水,证明其具备抚养小赵的经济能力。
完成取证后,为进一步确保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经斗门区法律援助处指导,承办律师尝试探索创新思路,向珠海市斗门区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检察院支持在本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上的公益诉讼。后斗门区检察院多次向承办律师了解案件情况,经审查后同意支持起诉,并于2022年3月26日委托珠海市彩虹青少年综合服务中心对事实进行调查并作出《关于未成年人小赵的社会调查报告》。证明刘某自生育小赵后一直失联,从未承担监护和抚养照顾义务,母亲的缺位不但对小赵身心健康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现实中对小赵后续接受教育、办理社保卡等造成许多困难和阻碍。
2022年4月,承办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纠纷诉讼。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围绕本案焦点进行了法律论证并出示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撤销刘某监护权和指定小赵的爷爷为监护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刘某对小赵的监护权,并指定小赵的爷爷为小赵的监护人。一审判决生效后,承办律师通过回访了解到,小赵爷爷被指定为监护人后,小赵已成功随其父亲的户口落户并人读公办幼儿园,还领取了民政部门发放的困境儿童救助补贴,在其父亲服刑期间,未成年人小赵的生活有了充分保障和依靠。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宗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中,刘某对未成年人小赵生而不养,导致小赵的成长陷入困境,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小赵母亲的监护权并指定小赵爷爷为小赵的监护人,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社会效果而言,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既是家长、学校及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课题。法律援助作为“一根针”,织起了一张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网”。体现在本案中,法律援助构与相关部门合作,最终帮助小赵爷爷依法获得了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同时也帮助未成年人小赵获得充分的社会保障和救助。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作用,请求其支持起诉,采取委托第三方社会组织调查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生活状况和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实际情况形成客观全面的调香报告,为司法裁判提供扎实有效的依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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