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梳理朱一龙敲鼓各方责任#
这场风波,在我本人看来,本质是一场因商业活动文化审核缺位引发的舆情误读,从法律视角厘清责任边界,需紧扣"注意义务"与"决策权限"两个核心维度展开。
首先,关于艺人责任的认定,需回归民法中的"理性人标准"。大型商业活动中,道具采购、流程设计、文化合规性审查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品牌方与承办团队手中。艺人作为表演环节的参与者,其获知的通常仅为具体动作指令,而非幕后决策链条。要求一位非打击乐专业出身的演员,在彩排现场对鼓的形制进行器物学层面的东亚文化谱系鉴别,显然超出了《民法典》规定的"合理注意义务"范畴。正如李振武律师所言,艺人按既定脚本完成表演,若无显而易见的违规标识(如旭日旗等),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成为舆情追责的主要对象。
其次,品牌方与承办团队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承担者。这一结论基于两点:其一,决策与风险的匹配原则。谁掌握道具遴选、舞美设计、宣传定调的权力,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风险。在黄花城水长城这类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场域举办活动,主办方对文化符号使用的审慎注意义务应显著高于普通商业场景,这既是《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商业伦理的基本底线。其二,《广告法》框架下的合规风险。若网传"内部流程标注日本太鼓、对外宣传包装为中华大鼓"的情况属实,则涉嫌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即便活动不以直接销售为目的,但其通稿经主流媒体转载,实质上构成了对公众文化认知的引导,品牌方有义务确保宣传内容与事实相符。当前品牌方"只删不改口"的沉默策略,在法律上易被解读为默示自认,反而放大了合规风险。
再者,需厘清器物学争议与法律责任的界限。关于涉事鼓具是"唐羯鼓复原"还是"日本太鼓"的争论,属于音乐考古学的专业范畴,司法机关无权亦无需对此作出认定。法律评判的焦点,在于品牌方是否存在"内外两套叙事"的误导性宣传,以及鼓团是否如实告知道具的文化属性。若鼓团确系基于唐羯鼓形制制作,而品牌方擅自更改叙事口径,则责任完全归于品牌方;反之,若鼓团存在隐瞒或误导,则需承担相应缔约过失责任。但无论器物学结论如何,均不改变品牌方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
最后,艺人方的沉默策略虽在舆情应对中常见,但从法律风险防控角度看并非最优解。在"辱华"等具有严重道德否定意味的标签可能被不当贴附时,艺人方应通过律师声明等方式,及时厘清"道具由主办方提供、艺人依脚本表演"的事实边界,既可避免名誉权受损,也能倒逼品牌方正视问题。长远而言,经纪团队需在合同中增设"品牌方保证宣传内容真实合规、不得擅用艺人肖像绑定争议叙事"的条款,从源头降低此类风险。
综上,此次风波是典型的"前台担责、后台隐身"的结构性错位。法律的天平应向实际决策者倾斜,品牌方唯有以坦诚态度回应公众关切,厘清事实与责任,才能避免一场本可避免的文化误读演变为品牌信誉的持久损伤。
#律师说法##粉丝澄清朱一龙敲的是中国羯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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