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16 11:52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同事提了一个有点意思的问题:在用人单位将社保折算成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的案件中,若劳动者在离职后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补缴后,当然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但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即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社保,由于劳动者仍然在职、双方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补缴后,是否可以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进行追偿,还是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从劳动者的工资中予以扣除?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