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 57 条:未经许可,在同种服务使用相同 / 近似商标、容易混淆,即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 修正)第五十七条 全文国家知识产权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结合你餐厅商标纠纷的重点解读
你注册第 43 类餐饮服务商标,外地餐厅门头、外卖、菜单突出使用同名 / 近似店名,属于同种服务、相同 / 近似商标,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完全匹配本条第(二)项,构成商标侵权;
地域不影响本条适用,注册商标全国享有专用权;
对方仅营业执照字号同名,但门店突出作为品牌名称使用,依然适用本条认定侵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