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见小面遭遇渝见小面的事件,还是冒着风险表达一下我的观点吧:
1. 任何商家都有权利起诉另外一个商家,无论强弱、无论其起诉理由是否站得住脚,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2. 起诉之后可能胜诉、可能败诉、可能和解、可能撤诉,无论结果如何,用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都是不应该被指责的。
3. 消费者同样有权利选择商家,以及公开表达这种选择,无论这个商家是强是弱,是扶持对象还是打击对象,是因为商品原因还是因为情绪原因,这同样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4. 作为媒体,可以讲情绪,可以讲喜恶,但是请慎用“持强凌弱”这样的字眼,因为那已经进入道德审判的领域。
5. 如果媒体与社会舆论真的认为某种行为是持强凌弱是需要整个社会来审判的,最好统一一下标准,因为以法务著称的行业,肯定不是餐饮业。
6. 如果没有法律全凭情绪,那么其实对于“强”更有利,因为他们能够动用的手段更多,包括调动舆论。
7.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保护弱者的。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