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与微博智搜关于#法院为啥还不撤销1983年的判决?#的对话内容,来智搜看看吧
#连平案:“父亲被杀未立案,儿子砸门判有罪,如今官方证明他无罪”#
《公开同案例》
1:1982年11月份“连平县检察院”免予起诉书(07)号,诉讼法(101)条
被告吴xx无視国家法律,以暴力浸犯私人,枪夺财产行为;收音机、单车、稻谷、衣车、生猪103斤等家具,还用是踢坏怀孕妇女重伤,后浸犯中信四厂、破坏公路、动武威胁公安人员等。
检察长罗思强批准,
检察员周观进,
2:连平县检察院起诉书(82)检诉字第56号,
被告唐建平因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于一九八二年十月二十六日被公安机关拘留,同年十一月六日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局依法逮捕,並经侦汛终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本院,现审理查明;
被告唐建平无视国家法律,因其父亲唐宗鑑在文化大革命期间非正常死亡,对县有关部门反复的调查和做的结论不服,借口凶手未处理,于一九八二年十月三十三日晚上八时度,与其弟唐映平、唐建强手持爷头到本大队十一生产队胡名田(被告认为他是杀其父亲凶手)家,先用二十多个石头打胡家瓦面,杨言要“做掉杀死”胡名田。
本院认为:被告唐建平不服有关部门对其父亲调查落实结论,借其父亲非正常死亡一事,寻衅闹事,毁坏私人财产,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扰乱社会秩序。
特将被告唐建平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http://t.cn/AXaCvmde
发布于 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