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秋圓康
26-06-16 00:18

“权责对等”被滥用的典型实例。偷换概念说提高x同意年龄意味着qj罪最低起判年龄也会提高,说这是权责对等。一听到权责对等大脑立马不思考了,连反例都不会举了。
权利义务是对一个主体出发,但加害者和被害者是两个主体。主体和客体层面不一样,法律是保护受害者的,节点是告诉别人:低于这个节点罪加一等,是围绕受害者来的。而不是,低于这个节点的罪犯不算有罪,不是给加害者讨价还价的。作用力反作用力是讨论一个主体,但力的作用是讨论两个主体。
否则这个搞笑逻辑就像:考驾照开车最低年龄是18。所以17岁的人被撞了不算受害者。所以18以下的人撞了人不算交通肇事。(当然如果他们觉得男可以按这样来我没意见)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