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斗胆效仿一下古人“有教无类”的操作,虽然该网友骂我法盲,但我自愿做一个定向普法:以下内容主要是围绕该网友的疑问,不一定是本案的关键事实。
首先,商标侵权并不要求侵权人使用的标识与某注册商标一模一样,只要构成近似并引发误认即可认定为侵权。比如,一个商家使用的标识里既有图形,又有文字甚至还有特殊符号,文字还进行了艺术处理,而某注册商标只由文字构成,而且是平平无奇、随处可见的宋体字,也是可能并可以构成商标近似,从而构成商标侵权。
举个相对极端但又有助于理解的例子:可口可乐这四个字是商标,我设计了一个有图形、数字、有可口可乐四个字的标识,我还把这四个字做了艺术加工处理,而且我不卖可乐,难道我可以用吗?当然,这里面还涉及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问题,但我不用驰名商标举例,很多人不能形象地理解。
其次,因为近似而构成侵权的前提是:类似群相同,该网友提到的35类就是一个类似群,面馆通常会涉及三个类似群,30类的面包糕点,35类的广告,43类的餐饮服务。按照这位网友的说法,“遇见小面”公司只持有35类的“渝见小面”商标,那有没有可能构成侵权呢?
要看南阳的这个商家是不是进行营销宣传了,如果商家在某评、某团、某音上开团购、做推广,就是在35类广告类别的使用。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这家河南“渝见小面”是涉嫌侵犯“渝见小面”商标专用权的。但是,我还是坚持我前面说得:
这件事本来只是一个法律问题,然后变成了舆情问题,现在又开始煽情了……一家面馆正确的定位是踏踏实实把一碗小面做好,守住卫生安全底线的同时,也守住“一分钱一分货”的人间烟火。#渝见小面老板说无法坦然接受道歉##遇见小面创始人就商标风波致歉##小兜法眼看世界#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