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一个民间借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涉及的金额在1.8kw以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针对被告一、被告二或者其他保证人向原告的还款,应当按照何种顺序进行抵扣借款本息【先息后本 or 先本后息】;二,作为保证人的部分被告,该保证人为公司、个体经营户或者分公司,是否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未经股东会决议,但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该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多笔《借款合同》、产生多笔借款,但保证人向原告出具的《担保函》未载明对哪份具体的《借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仅是概括承诺对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的全部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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