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成都做一名律师是怎样的体验
26-06-15 15:44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大家都知道我手里捏着三个涉及“虚假劳务派遣”“反向(逆向)劳务派遣”的案件,三个案件的用工单位均是国企,最近收到了最后一个案件的二审判决。

第一个案件:我第一次知道、了解、接触“虚假劳务派遣”“反向(逆向)劳务派遣”,2021年12月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2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败诉后当事人更换律师、委托我们进行二审。二审法院于2023年5月发回重审,2023年12月一审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劳动者与国企成立劳动关系并判令国企直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款项;2024年7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国企履行付款义务。

第二个案件:2022年5月,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23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败诉后当事人更换律师、委托我们进行二审。二审法院于2024年4月发回重审,2025年3月一审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国企与劳务派遣公司共同向劳动者承担支付责任。2026年2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个案件:2024年7月,当事人委托我们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判令劳务派遣公司向劳动者承担支付责任。随后国企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裁决书载明的款项,劳务派遣公司向当事人进行转付,实际上的付款责任仍然是由国企在承担。

以上三个案件,除了第一个案件戳破“虚假面纱”认定劳动者与国企成立劳动关系,其余两个案件均回避劳动关系主体的认定问题。第一个案件重审后的一审判决作出后,我亲自给一审法官送了一面锦旗--“紧握法槌的意义 在以判决开先例”,犹记得当时一审法官问我“如果二审改判了怎么办”,我说“没关系,您已经有勇气作出此类在四川地区具有先例的判决,在我心中已经足够、值得我的尊敬,二审是否改判、随他去吧”。

以当时我制作的《类案检索报告》中的“承办律师心语”结尾:承办律师曾就手里面的两个“反向劳务派遣”“虚假劳务派遣”问过三个在不同国企工作的朋友,主审法官也曾告诉承办律师“在四川地区、成都地区并没有‘反向劳务派遣’‘虚假劳务派遣’的说法”,承办律师知道四川地区、成都地区并没有发布这方面的典型案例,也知道国企使用“劳务派遣”规避自身的义务和责任是其常用手段,但承办律师想啊,它一直如此、从来如此,就是对的吗?就不能去试试改变吗?“虚假劳务派遣”“反向劳务派遣”看似不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该有的工资和社保均不会少,但如果用工单位以空壳的劳务派遣公司实施虚假的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证,又有谁去保证所谓的劳务派遣有着自己的经营收入用于应对风险,难道要求劳动者在面临劳务派遣时审查所谓的劳务派遣公司有无充足的资金?正是基于保障劳动者最基本权益的考虑,防止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规避自身的主体责任,使劳务派遣成为用人单位避风的港湾,如本报告类案所示,江苏、广东以典型案例的形式,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虚假劳务派遣”“反向劳务派遣”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案例》都有关注“虚假劳务派遣”“反向劳务派遣”,并指出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规避法定责任,应当认定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不知道何谓“虚假劳务派遣”“反向(逆向)劳务派遣”的,可以进行关键词检索。如果非要进行类比,相当于用人单位使用劳务合同、合作关系规避劳动关系中的法律责任,在“虚假劳务派遣”“反向(逆向)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借用“劳务派遣”规避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 它要用工,但它不想担责。

发布于 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