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2026年度第6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 如约而至!
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话题讨论、微信公众号留言以及近期消费热点事件中,甄选了具代表性、贴近民生的问题,旨在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与消费疑惑梳理。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活动,不仅解答个案疑惑,更能引导广大消费者树立科学消费理念,掌握理性维权方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特别提示的是本次在线答疑活动仅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有具体的维权诉求或正在寻求纠纷解决,建议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 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咨询;或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以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本次活动我们邀请2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为您解答:李超峰——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媛媛——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问题:消费者家中老人花数十万在美容养生馆充值购买理疗产品,附赠配套服务。签订合同时养生馆事先未说明单价及具体内容,仅声称该项目可以治病。后消费者发现合同记载的总金额与根据价目表计算的总金额相差较大,且实际提供的项目明显不具备相应疗效,故主张退款。养生馆当前商家说自己是新接手的店铺,之前遇到的消费问题不归他管,请问消费者可以如何维权呢?
陈律师:家中老人将数十万元的积蓄投入美容养生馆,不仅实际的服务与宣传不符,还同时面临新接手的经营方的推诿,这种处境确实令人揪心。我们从三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需要厘清向谁维权的问题。判断新接手的经营方是否需要担责,核心要看经营证照有没有变更。如果仍沿用原有营业执照,即便店铺私下转手,法律主体并未改变,现任经营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处理此前的消费纠纷;如果对方办理了全新经营证照,则需要向原经营主体主张相关权益。
其次,从行为性质来看,这类门店并不具备医疗机构资质,却宣传相关项目可以治病,同时签约时不公示单价,合同总金额又和店内价目表不符,综合来看有可能被认定为消费欺诈。这类宣传方式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可以通过12345等途径向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举报。
最后,想要维权,需要收集好聊天记录、宣传资料、合同、价目表、沟通录音等证据,证据是否完整会直接影响维权效果。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属于消费欺诈,您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退一赔三”。如果证据不够充分,且门店已更换经营主体,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原经营主体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若原经营主体已经注销,可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追究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清算赔偿责任,也可根据《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七条请求经营者的清算义务人,也就是常说的职业闭店人依法承担责任。
您可以尝试向市场监管、卫健主管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在权衡维权成本的前提下,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提醒一句,切勿轻信非医疗机构的治病宣传,身体不适请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诊。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依法理性维权。 http://t.cn/AXaaeX7s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