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客户沟通有关社保、放弃社保、社保补贴返还的问题,客户提到自己公司目前很多的年轻人不愿意购买社保,客户将用人单位部分的社保折算成补贴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劳动者。
一、关于目前年轻人为什么不愿意购买社保
因为客户公司的人员年龄在22岁左右,我问客户为什么他们公司目前的年轻人不愿意购买社保,客户说三个原因--第一,目前的年轻人不知道未来能不能领到以及能够领到多少的退休金;第二,如果从他们的工资中再扣除个人部分的社保,到手的金额更低;第三,社保账户中用人单位部分的款项又不属于他们的钱,就算是以后他们死亡,该笔钱也不会退给他们--他们宁愿现在到手多一些。
以最低工资为例,最低工资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各位不妨计算一下,如果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扣完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到手的工资还剩多少;在不买社保的情况下,不仅不用扣除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还会获得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的款项,实际到手的款项更多。在面临此种问题时,各位会怎么选。
我问客户现在的年轻人都不考虑养老吗,客户反问黄律师你在22岁的时候考虑过养老吗,而且再过几十年,年轻人的养老还会考虑社保吗?
二、关于劳动者放弃社保后是否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使劳动者承诺放弃社保,其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补缴后用人单位向放弃社保的劳动者追偿
在关于放弃购买社保的声明、协议中,一般会载明社保费用折算成相应款项随工资一并发放给劳动者,而放弃社保的劳动者一旦向人社部门、税务部门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向行政部门【补缴】社保费用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该追偿权系建立在用人单位补缴后,若用人单位未补缴,不产生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