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6-15 10:56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突破48小时工伤认定壁垒,最高法再审改判典型案例值得我们学习关注
东方月明

安全第一

红星新闻里报道了一则工伤认定的案例公司一员工从入院到被宣布死亡超过“48小时”26分钟,未被认定工伤,最高法改判:如因连续施救未果却导致无法认定工伤,情理法难以相融,很值得我们关注,说不定在关键时刻可以运用上。

大致经过是:吴某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适,从入院到经抢救无效被宣布死亡超过 “48小时”26分钟。人社部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之规定,作出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儿女对此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有关事项、责令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该案诉讼过程几经波折,当事人与人社部门多次不服判决轮番上诉。其中一审、二审支持认定工伤,贵州省高院再审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吴某儿女诉讼请求。

吴某儿女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改判,撤销贵州省高院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阅读文章中一审、二审以及最高法判决有关文字描述,支持工伤认定的理由,我认为有这么几种情形。

一是连续不间断抢救,即便最终死亡时长小幅超48小时,依法可认定工伤。法律保护家属不放弃、医院持续施救的人道主义行为,不能以最终时间结果倒推否定工伤事实。

二是在时间计算上,从医疗机构常规就诊流程及吴某诊疗过程看,门诊挂号、预检分诊、常规检查等属于患者就医前的一般的、常规的就诊规程,此时并未专门针对患者病情进行问诊并初步诊断。个人认为这段时间应不算在48小时之内;

三是如果连续抢救时间确实超过48小时,但在抢救过程中多项生命体征消失,已无救治可能,其死亡已具有不可逆性,属于法定特殊情形,应当排除机械时间条款的适用,依法认定工伤。

最高法作出判决,撤销贵州省高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维持黔东南州中院的行政判决。

工伤认定与每一位职场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谁有可能遇到突发疾病就医抢救的情况,通过最高法院这则案例,对普通人有很多启示和借鉴。

务必记住“初次诊断时间”是关键,48小时不从发病或到院算起,而从医院初次诊断时间起算。入院后要留意病历记录的诊断时间点。

不要轻易放弃连续抢救,若医生认为已无生还可能(如脑死亡、生命体征不可逆),但家属坚持继续施救导致超时。法律上可能仍视为48小时内死亡,可要求医院记录“已处于死亡不可逆状态”。

保存关键医疗证据,抢救过程中的生命体征记录、病程记录、诊断证明等,要能证明在48小时内患者已丧失救治可能性。

人社局认定不代表最终结论。工伤认定可以走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最高检抗诉、最高法改判,本案走通了全部救济途径,争取自己合法利益诉求。

个人学习体会,手机纯手工输入,不妥不对的地方,请海涵。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