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孟献贵
26-06-15 09:30 微博认证:众合教育民法独家签约教师

答:不能(1分)。
理由: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系采分点,1分),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系采分点,1分)。
本案中,银河公司无力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合同实际终止履行,应当认定实际停工日期,即2011年2月11日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新月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优先受偿已超过最长18个月的行使期限(除斥期间),因此,不能就厂房建设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一》第4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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