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委监察委各级有关部门#北京12345[超话]# 控告书你们已收到,请你们规定期限做出审查结果。让违法者得到严惩,清楚清除害群之马!。
控告人:何有娟,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7010233320 ,汉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王店村丁店,经常居住地徐州市云龙区宣武路25号齐心办公,联系方式:15996952425 。
被控告人:丁贺,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三环南路32号。
一、控告事项
依法对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丁贺在(2014)泉民初字第2184号案件中,与原告夏治金的律师李敏互相勾结、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的行为进行调查,并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二、事实与理由
1. 管辖权问题:何有娟与夏治金、汪文新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由徐州市徐州公证处公证,并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徐徐证民内字438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夏治金、汪文新对该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然而,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明显属于无管辖权受理,丁贺法官未对案件管辖权进行严格审查,导致程序违法。
2. 未到期债权受理: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24个月,从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但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2014)泉民初字第2184号一案时,债权尚未到期。丁贺法官受理该未到期债权案件,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基本的法律原则,使得控告人面临不合理的诉讼风险。
3. 违背调解原则:何有娟虽出具260万元借条,但2012年12月7日实际仅收到借款196万元(有转移支付凭证为证) ,且在2012年12月8日按照夏治金指令转给钱振江借款保证金50万元(有转移支付凭证为证)。在调解过程中,丁贺法官未遵循“调解必须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对借款的实际金额和相关事实不予查明,任由夏治金与其律师李敏歪曲事实,违法进行调解,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4. 调解程序违法:从(2014)泉民初字第2184号审理卷宗可见,第3页、第4页的民事起诉状与第32页手写草拟的调解协议书经字体笔迹分析为同一人书写,出自夏治金和其律师李敏之手,这表明丁贺法官未履行居中调解职责。并且,卷宗第33 - 37页打印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书上,何有娟签名位置异常,是在不知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名,违反自愿原则 。丁贺法官作为审判人员,未依法保障控告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调解结果严重不公。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案等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丁贺法官在本案中的系列行为,符合上述违法情形,应被依法追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丁贺法官主持的调解过程明显违反这些规定,所作出的调解书不应具有法律效力。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等七种违法审判责任的情形,必须追究责任。丁贺法官的行为符合该意见中应被追责的情形。
四、控告请求
1. 请求贵检察院对法官丁贺与原告夏治金的律师李敏互相勾结违法调解一案启动全面调查程序,彻查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司法腐败和违法违纪行为。
2. 请求依法认定(2014)泉民初字第2184号民事调解书无效,以纠正错误的司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3. 请求根据调查结果,对法官丁贺的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纪律要求给予严肃处分。若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控告人一个公道,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控告人:何有娟
实名控告至今,受害人被他丁贺庭长无视法律,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渎职违法行为致受害人25岁儿子被逼死,30几年的企业被迫停业。我与幼女流落他乡。不断在这条路上前行。有关部门与相关责任主体部门持续程序空转,忽悠,敷衍(属地纪委监察室接待部门都已涉法涉诉为由不依法履职。)《法官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202年6月1日修改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委员会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惩戒委员会成立》等等惩治意见。丁贺法官继续身披战袍还在祸害,不要让这些成了口号。让受害人无处讲理。恳求上级依法依规履职审查,让违法者受到应有惩罚。#国家纪委监委网站[超话]##司法解释[超话]#
